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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三 | 发布日期:2026-03-24 07:02:29 | 阅读时间:5分钟

今日随机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txt)

<p>  <a target='_blank' href='/' ></a>3月23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旨在通过公开曝光震慑质量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p>


<p>  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以不合格羊绒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自佳羊绒制品店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2025年1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胜区自佳羊绒制品店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涉事店铺部分在售羊绒制品抽样送检。经查,被抽检产品未检出任何山羊绒成分,且当事人在明知所售产品未达到标注的“100%山羊绒”含量标准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虚假吊牌,通过直播间公开销售,不仅违法行为手段隐蔽且主观故意明显,涉案货值金额较大,部分不合格产品已流入市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当地羊绒制品市场的信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p>


<p>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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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克拉玛依区真存电动车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2025年9月,克拉玛依区真存电动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822Z的电动自行车(飞鸽),经抽样检验,其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及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已于2024年10月11日被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五章第一节关于“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从重处罚条件。</p>


<p>  2025年10月,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三、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不合格中小学塑胶跑道材料的中汇国兴体育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2024年8月,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綦江某中学翻新改造工程中使用的塑胶跑道材料EPDM面层颗粒依法进行抽样,随后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明知工程施工方向其采购的EPDM面层颗粒用于学校运动场地施工,生产的EPDM面层颗粒高聚物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直接威胁学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仍协助施工方逃避工程监理方的质量监督,提供虚假的产品合格证、虚标产品执行标准,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向执法部门提供虚假证言和证据。</p>


<p>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的宁夏二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2025年4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销售线缆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销售线缆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p>


<p>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从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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