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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三 | 发布日期:2026-03-31 18:50:00 | 阅读时间:5分钟

今日随机新闻 (独身女子突发脑梗 谁来当她的监护人.txt)

<p>  法治在线丨独身女子突发脑梗 谁来当她的监护人</p>


<p>  前不久,有这样一则新闻引发了网友关注。上海53岁的邓女士突发脑梗倒在出租屋里,她父母双亡、未婚无子,身边没有一个亲人。谁能来给她签字做手术呢?医疗、缴费、照护,这些临时监护问题也陷入了无人接管的困境。那么谁来接过对她的监护责任呢?</p>


<p>  独身女子突发脑梗 谁来当她的监护人</p>


<p>  邓女士租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百色路的一个小区,今年2月初,她突发脑梗昏倒在出租屋内。 由于无人监护和签字,针对邓女士的手术和后续治疗都没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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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p>


<p>  于是,当地民政部门指定邓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华泾镇政府做她的临时监护人。</p>


<p>  居委会虽被民政部门指定为临时监护人,却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p>


<p>  在了解到邓女士的情况后,徐汇公证处主动介入,于今年3月5日出具了一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确认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为她的临时监护人。</p>


<p>  拿到公证书后,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邓女士的救治工作,他们与医院沟通了救治方案,为邓女士请了护工,并对救治中的每一笔开支进行记录。</p>


<p>  虽然“临时监护人”公证书初步解决了邓女士的紧急救治问题,但居委会认为:要长期、合法地代她处理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问题,还需要获得法院的正式指定。为此,居委会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担任邓女士的监护人。</p>


<p>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王建芬:临时监护它是一个过渡性的紧急性文书,它的处理权限也非常有限,只是一些对被监护人必要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监护和照料,所以后续申请指定监护是必须的 。</p>


<p>  那么,如何指定监护人呢?</p>


<p>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王建芬: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的监护人是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进行监护。</p>


<p>  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是父母和子女,第三是其他近亲属,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是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愿意担任的,要经过所在居委的同意。如果四项都没有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p>


<p>  3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正式指定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担任她的监护人。</p>


<p>  居委会作为监护人 清点遗物核查有无遗嘱</p>


<p>  记者了解到,在救治的过程中,邓女士一度睁开眼睛,但是没有意识,也不能说话。她名下拥有的600多万存款也为她的后续治疗和护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然而,不幸的消息还是传来了,3月19日凌晨,邓女士经抢救无效去世。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她的身后事由谁料理?她的遗产又将如何处置呢?</p>


<p>  作为法院指定的监护人,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为她妥善办理后事。随后,在司法所、居委会与公证处的共同参与下,工作人员对邓女士的遗物进行了清点,并仔细核查是否存在遗嘱。</p>


<p>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 王睿:如果有遗嘱,我们就根据她的遗嘱来操作,料理她的后事,到目前为止,我们确实没有找到邓女士生前有遗嘱。</p>


<p>  由于邓女士是拆迁安置对象,始终未购置房产,长期租住在出租屋中。截至离世,她个人银行账户中仍有600多万元的存款尚未使用。</p>


<p>  于是,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作为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依法依规开展遗产管理相关工作。</p>


<p>  居委会监护模式 需动用大量行政资源</p>


<p>  那么,独居人士是否都可以像邓女士这样,一旦因疾病或意外失能时,有居委会这样的基层组织来托底呢?记者在邓女士户籍所在镇和居委会采访时了解到,由政府部门托底监护的方式需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居委会监护模式虽能解燃眉之急,却难以复制推广。</p>


<p>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政府介绍,邓女士突发疾病住院后,前前后后有十六个部门牵涉其中,居委会在救治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精力。</p>


<p>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 王睿: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动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以目前我们的这个行政方式,政府、居委会可以竭尽所能地去配合协助一些独身的居民,去帮助他们去处理一些突发状况,包括医疗处置等。但是长此以往,或者说个案特别多的情况,居委会也会有困难。</p>


<p>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独身人士来说,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有两种路径指定监护人,一种是意定监护,也就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另一种是公职监护,也就是当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p>


<p>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介绍,2025年,该院与徐汇区民政局、公证处等部门签订了《徐汇区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职监护工作指引》,对意定监护和公职监护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p>


<p>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张冬梅:在这个机制里面,我们规定了居委有排查的职责,排查有没有独身的孤老,没有近亲属的未成年人,排查这些人群,做好台账。一旦遇到需要做公职监护的情况,可以委托公证处去查询被监护人有没有近亲属。</p>


<p>  法官介绍,徐汇区老年人口基数大、独居老人众多,若完全依赖基层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小困难。目前,有关部门正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通过委托监护的方式分担这一职能。</p>


<p>  专家:独身人士应早做晚年规划</p>


<p>  看到邓女士的遭遇,许多人开始担忧:类似的情况,会不会发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如果一个人独居,没有配偶、子女或近亲,能不能提前指定一个信任的人,在自己失能或昏迷时,代为做决定?这样的安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又该如何操作呢?</p>


<p>  最近几天,邓女士独身离世的新闻在网上受到许多网友关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最近来电咨询的独身人士明显增多。</p>


<p>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告诉记者,独身人士可以尽早规划监护安排,确保自己因疾病或意外失能时有合法的监护人。</p>


<p>  那么,独居人士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对此,法官也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具体建议。</p>


<p>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王建芬:比方说选取自己信任的亲友或者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明确一些比方说医疗的决策、人身照顾、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权限。对于自己的身后事也可以提前订立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是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列明好自己的财产清单,做好相应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平时也要注意跟相应的亲友保持沟通联系,避免出现无人知晓的风险。</p>


<p>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杨松涛 孙慧升 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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